根据《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吉林省财政厅〈关于做好初次创业补贴申请发放工作的通知〉》(吉人社联〔2020〕20号)文件精神,结合长春市实际,现将做好初次创业补贴申请发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对象条件 2018年1月1日起,首次在长春市城区、开发区内使用本人身份信息注册创办小微企业法定代表人、从事个体经营的经营者中下列人员: (一)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的就业困难人员,离校2年内高校毕业生; (二)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6个月以上的建档立卡贫困劳动力; (三)自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正常运营1年以上,且企业住所或经营场所在乡镇及乡镇以下的返乡农民工和退役军人。 “小微企业”认定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执行。 二、补贴标准 初次创业补贴标准为5000元,不得重复享受。所需资金从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三、申请材料 符合条件单位或者个人填写《长春市初次创业补贴申请表》 (一)身份证明。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就业创业证》;就业困难人员《吉林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高校毕业生毕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返乡农民工户口簿及外出务工证明,退役军人退出现役证或转业证原件及复印件。 (二)经营证明。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经营场所的房产证明或合同;以及下列任意一项正常运营证明,创办企业可提供销售服务明细、进货清单凭证、纳税或免税凭证,个体经营可提供销售服务明细、进货清单凭证、银行流水或转账记录。 此外,企业还应提供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个体工商户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号或其他银行卡账号。 四、申报程序 (一)申请 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提交申请材料。外地在长春市创业的离校二年内高校毕业生到营业执照注册地所在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申请。 (二)初审 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受理后,通过吉林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比对申请人身份信息,并通过实地走访调查方式对申请人相关信息及提交材料进行核查,确保项目的真实性,符合资金发放条件。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初审合格后填写《长春市初次创业补贴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按季汇总生成《长春市初次创业补贴申领名册》和《长春市初次创业补贴申请汇总表》,将申报材料复印件报送到市就业服务局,纸档和电子档一同上报,所有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市就业服务局、市财政局各一份。每年材料报送市就业服务局截止时间12月10日。 (三)审核 市就业服务局审核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上报的材料,并对申报项目进行抽查,审核合格的项目由市就业服务局确定拟发放对象。 (四)公示 市就业服务局将拟发放对象名单返各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 (五)发放 公示无异议的,各城区、开发区就业局和市就业服务局在《长春市初次创业补贴审批表》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市就业服务局按季汇总生成《长春市初次创业补贴汇总表》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复核合格后将资金拨付给市就业服务局,市就业服务局将补贴资金拨付给申请人。 五、有关要求 (一)加大政策宣传。各城区、开发区就业服务局要采取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多渠道、全方位开展宣传。可在企业和个体工商户聚集区域设置宣传展板、广告牌等;可借助手机APP、微信公众号推送政策宣传片、短视频;可通过建立微信群、QQ群定期发送政策解读等,提高政策的社会知晓度。 (二)优化业务流程。各城区、开发区要结合实际,进一步优化申报和审核流程,可通过吉林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比对核实或依托相关部门共享信息,提高补贴审核发放准确率。 (三)加强资金监管。要严格按照政策规定,有效甄别申请材料的真实性,防止出现冒领、套取和重复享受补贴行为。对弄虚作假、骗取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立即停止发放或追回已发放资金,并在就业信息管理系统标记,不得再申请享受初次创业补贴。 (四)外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包含九台、双阳)根据本通知,积极协调财政部门,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自行制定本地区的有关工作程序,所需资金由地方就业补助资金列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