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大对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力度,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人社厅就做好零就业家庭认定和援助工作通知如下: 一、明确认定标准条件 零就业家庭是指本省行政区域内,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城市居民家庭。 (一)零就业家庭成员需均为城镇户籍人员(按户口簿首页住址为准),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二)申请零就业家庭认定的登记失业人员已婚,如夫妻双方未在同一户籍,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登记失业人员未婚、离异(或丧偶),如户籍为单人单户,其父母视为共同生活家庭成员。 (三)其他特殊情形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二、优化业务办理流程 (一)自愿申请。零就业家庭中的登记失业人员可持户口簿、本人身份证到户籍所在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提出申请,并填写《吉林省零就业家庭认定及援助申请表》。还可通过吉林智慧人社网上办事大厅申请登记并按要求上传相关材料。 (二)初审公示。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依托全省就业信息管理系统,通过线上比对、线下走访等方式,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核实无误的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上报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 (三)复核确认。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对初审通过人员相关信息及情况进行复核。核实无误的,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吉林省零就业家庭认定及援助申请表》加盖电子印章,认定为零就业家庭。 三、加强实名动态管理 建立健全零就业家庭实名制数据库,完善零就业家庭成员基本信息、就业援助服务措施、实现就业方式以及享受政策情况等,做到时时更新,实现动态管理。零就业家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予以退出: (一)登记失业的家庭成员中有1人实现就业的; (二)登记失业家庭成员1个月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推荐就业3次以上的; (三)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1个月内连续3次无法与其取得联系的; (四)按规定应注销失业登记或退出就业援助的其它情形。 四、完善就业援助措施 (一)开展“入户式”摸底排查。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定期组织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开展入户摸底排查。对符合零就业家庭认定条件的,引导帮助其进行申报登记,确保零就业家庭应认尽认。将家庭中只有1人就业,且收入水平较低或就业状态不稳定的列为重点监控对象,持续跟踪其就业失业状况并及时进行干预,做到早发现、早介入、早帮扶。 (二)实行“一对一”精准施策。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指导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根据零就业家庭成员自身特点、就业意愿、实际困难等,研究制定个性化的援助方案,实施“一人一策”的重点帮扶。对已就业的家庭成员落实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初次创业补贴,以及税收减免、创业担保贷款贴息等就业创业扶持政策。 (三)落实“承诺制”托底安置。各市(州)、县(市、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及街道、社区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要层层建立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预案。采取分片分户、专人包保、“一帮一”结对子等办法,鼓励辖区内的重点企业拿出一批门槛低、有保障的就业岗位,“点对点”推荐给零就业家庭成员。对新认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至少提供1次职业指导、1次技能培训信息、推荐3次岗位,确保不挑不拣20个工作日内解决其就业问题。 (四)坚持“全程化”跟踪回访。全面落实零就业家庭跟踪回访制度,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按月采取电话回访、入户回访等方式,及时了解掌握辖区内已援助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失业状况、援助服务情况、享受政策情况等,帮助他们解决就业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确保已就业的零就业家庭成员真正享受政策扶持实现稳定就业。 五、相关工作要求 (一)提高思想认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层层落实工作责任。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协作,形成主管领导亲自抓、行政职能部门政策支持、工作机构和基层平台共同实施的就业援助工作格局。 (二)加大宣传力度。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大对零就业家庭就业援助工作的宣传力度,采取贴近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做到政策宣讲到人、措施说明到位。要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政府为零就业家庭提供帮助的具体政策和工作措施,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和支持就业援助工作的良好氛围。 (三)强化督导检查。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层层建立目标责任、监督考核、核查通报制度。要重点对零就业家庭认定持续为零的开展核查工作。如发现应认未认、政策未落实、承诺未实现,以及虚报瞒报等问题,将采取通报、约谈等方式严肃问责。确保零就业家庭动态为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