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医疗保障局、省财政厅、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0年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人社联〔2021〕209号,以下简称“《通知》”),结合实际,现就调整全省职工医保缴费基数等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将2019年省人社厅、省医保局、省财政厅印发《关于调整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政策的通知》(吉人社联字〔2019〕169号)中关于“职工个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的核定周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和“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的执行周期为当年7月1日至次年6月30日”的规定调整为:自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公布次月开始,全省统一使用新调整的职工医保缴费基数上下限及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标准,至下次公布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当月为止。 二、依据《通知》公布的2020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72057元),将全省职工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调整为18014.25元,下限调整为3602.85元;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标准调整为月6004.75元。 三、用人单位及职工个人缴费基数申报期为每年1-2月,按照医保预缴原则,每年新缴费基数执行周期为当年4月至次年3月(费款所属期)。用人单位年度申报职工缴费基数时,职工以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作为个人缴费基数;新入职的职工以到本单位当月应发工资或核定的工资作为当年的缴费基数。受全省切换上线国家医保信息平台和2022年春节假期影响,2022年度用人单位及个人缴费基数申报核定截止时间延后至2022年3月15日。 四、各地要认真按照上述政策做好缴费基数申报核定和职工医保费征收工作。同时,从扶持企业发展、减轻用人单位及个人基本医保缴费负担出发,全省统一规定:2021年7月至2022年1月(费款所属期)期间,按2019年全省全口径平均工资核定缴费基数上下限和灵活就业人员缴费基数标准,各地不得以任何理由按新标准核定补缴此期间职工医保费差额。各级医保、税务经办机构要进一步优化服务,便捷流程,主动做好政策解读和宣传引导工作。如遇特殊情况或重大问题,请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汇报。 五、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