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2日,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发布《关于做好当前稳定劳动关系有关工作的指导意见》(点击查看意见全文) 意见提出,要高度重视疫情对劳动关系领域带来的挑战,规范劳动用工管理,依法保障工资支付,形成化解风险合力。 在依法保障工资支付方面,意见明确—— 关于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周期企业停工停产期间的工资支付周期的起止日期计算,从停工停产当日起至复工复产前一日止连续计算。其中,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不超过30天(不剔除休息日、法定节假日等各类假)。企业发薪日期在此期间的,不影响按停工停产相关支付标准分段计算工资。 关于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延期支付工资因疫情影响导致企业生产经营困难,无法按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根据《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有关规定,应当向劳动者书面说明情况,并经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协商一致后,可以延期支付工资,但最长不得超过30日。 关于因疫情影响无法返岗工作职工工资支付对受疫情影响职工无法按期到岗工作的,企业要主动与职工沟通,可以合理安排劳动者通过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工作方式完成工作任务;无法安排劳动者实行居家办公、远程办公等工作方式的,企业可与劳动者协商优先使用带薪年休假、企业自设福利假等各类假,并按照相应假期的工资支付标准保障职工工资待遇。在疫情防控期间,为减少人员聚集,鼓励符合规定的复工企业实施灵活用工措施,企业可以与职工协商采取错时上下班、弹性上下班等方式灵活安排工作时间。对承担政府疫情防控保障任务需要紧急加班的企业,在保障职工身体健康和劳动安全的前提下,企业可以与工会和职工协商,适当延长工作时间应对紧急生产任务,不受延长工作时间的限制,但应依法支付加班工资。 对用完各类休假仍无法返岗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可与职工协商,参照国家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的规定,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根据《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的规定,按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企业可要求职工提供其无法返岗的相关证明材料。 对因依法被隔离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职工,企业要按照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在规定医疗期内,企业应根据《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的规定,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其病假工资。 关于受疫情影响长期不能复工职工工资支付企业因受疫情影响而导致生产经营困难长期不能复工的,职工工资参照关于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即: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若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根据《吉林省企业工资支付办法》(吉林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的相关规定,按照不低于企业所在地最低工资标准的70%发放生活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