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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调整2023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
日期:2023年07月28日 来源:吉林发布

日前,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印发《关于2023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明确从2023年1月1日起,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与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为202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职)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

(一)定额调整

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二)挂钩调整

1.与缴费年限(工作年限)挂钩。退休人员缴费年限25年以下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1元;缴费年限26年至30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2元;缴费年限31年至35年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3元;缴费年限36年及以上部分,每满一年,每月增加4元。上述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不足一年部分均按一年计算。按照“五七家属工”政策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退休人员不参与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2.与基本养老金水平挂钩。退休人员月增加额为2022年底本人月基本养老金(不含职业年金)数额的1.25%。

(三)倾斜调整

以下退休人员再适当增加基本养老金。

1.高龄退休人员。截至2022年12月31日,年满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25元;年满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35元;80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45元。

2.艰苦边远地区县(市、区)企业、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标准调整后,基本养老金达不到调整后当地(所在市、县,省直管统筹单位为省)企业退休人员月人均基本养老金水平的,补足到该水平。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社会保险局将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在2023年7月31日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放到退休人员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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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孙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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