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江源林区基层法院审理了一起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案,理清了继承人偿还债款的义务,为债权人追回债务,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何某生前因做生意之需向朋友王某借了一笔钱,其后何某因病离世。王某无奈只得将何某的两位法定继承人诉至法院,以冀维护自身权益。法院经审查认定,王某所提供的由被继承人何某出具的“借条”乃是对收到款项这一事实的确认,且有同一时间段的银行取款流水加以印证,还有证人证言予以佐证,故而对原告与何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依法予以确认。尽管何某已然去世,然而其母崔某、妻子李某作为被继承人何某仅有的两位第一顺序继承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分割遗产时,应当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以及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继承人应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之规定,被告崔某、李某应当在所得遗产实际价值范围内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继承人不仅要承受被继承人的财产,同时也要承受被继承人所留的债务,对其所留的债务也负有清偿责任,至于何某是否有遗产,二被告是否继承,应由原告在执行案件中提供相关线索。因此判决何某母亲崔某,妻子李某在继承何某遗产范围内偿还原告所欠的债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