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商务局,长白山管委会农业农村和水利局、财政局、商务局,长春新区农林水务局、财政局、商务与文化旅游局,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局、财政局、商务局: 为深入贯彻落实《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精神,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加快农业机械结构调整步伐,提升农机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制定了《吉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商务厅 2024年9月9日 吉林省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精神,根据《农业农村部办公厅 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加大工作力度持续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的通知》(农办机〔2024〕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加力支持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若干措施>的通知》要求,进一步实施好农业机械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努力优化农机装备结构,提升农机高端化、智能化、绿色化水平,特制定本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补贴对象 (一)实施范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政策在全省各县(市、区)实施。 (二)补贴对象。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包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农业企业和其他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 二、补贴种类 补贴报废机具种类为拖拉机、播种机、水稻插秧机、联合收割机、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机动喷雾(粉)机、机动脱粒机、饲料(草)粉碎机、铡草机。 三、报废条件 申请补贴的报废农机的发动机等主要部件齐全,来源清楚合法,机主(指合法拥有机具的从事农业生产的农民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以下统称“机主”)应就机具来源、归属等作出书面承诺。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需提供农机安全监理机构核发的牌证;无牌证或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应当具有铭牌或出厂编号、车架号等机具身份信息,各地要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操作方案。 根据《拖拉机禁用与报废标准》(GB/T 16877-2008)、《联合收割机禁用和报废技术条件》(NY/T 1875-2010)、《水稻插秧机报废技术条件》(NY/T 3529-2019)、《机动植保机械报废技术条件》(NY/T 2454-2019)、《机动脱粒机报废技术条件》(NY/T 3532-2019)、《饲料粉碎机报废技术条件》(NY/T 3531-2019)、《铡草机报废技术条件》(NY/T 3530-2019),小型拖拉机(功率≤18kW)使用年限超过10年、大中型拖拉机(功率>18kW)使用年限超过15年、履带拖拉机使用年限超过12年、自走式联合收割机使用年限超过12年、悬挂式玉米联合收割机使用年限超过10年、手扶式水稻插秧机使用年限超过8年、乘坐式水稻插秧机使用年限超过10年、机动喷雾机使用年限超过10年、机动脱粒机使用年限超过8年、饲料(草)粉碎机配套电动机功率≤18kW使用年限超过10年、饲料(草)粉碎机配套电动机功率>18kW使用年限超过12年、铡草机使用年限超过10年。对于无报废年限规定或虽有报废年限规定未达报废年限,但安全隐患大、故障发生率高、损毁严重、维修成本高、技术落后的农机,各地可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则给予报废补贴。对于严重残缺、改装拼装、来历不明的农业机械,不能给予报废补贴。 四、补贴标准 中央财政农机报废更新补贴由报废部分补贴与更新部分补贴两部分构成。报废部分补贴实行定额补贴,分两种情况,即:“基本报废补贴额”和“提高标准报废补贴额”。“提高标准报废补贴额”包括,报废20马力以下拖拉机,补贴额由1000元提高到1500元;报废联合收割机、水稻插秧机、播种机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的(不低于所报废机具类别),按“提高标准报废补贴额”给予报废补贴。此外的其他情形,均按照“基本报废补贴额”给予补贴(详见附件1)。另外,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报废补贴申领要以购置新设备为前提。提高报废补贴标准政策实施期限截止到2024年12月31日(如有变动,另行通知)。更新部分补贴标准按农机购置补贴政策相关规定执行。 五、资金安排 根据中央财政下达我省的农机报废补贴资金额度,综合考虑各地基础因素、绩效任务因素等,测算分配各县(市、区)资金额度。各县(市、区)要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两新”工作要求,结合实际做好资金绩效目标的制定,全力推动农机报废工作开展。各县(市、区)要优先使用农机报废补贴资金额度,如果资金不足,可统筹使用农机购置与应用补贴资金,统筹使用资金额度不得超过报废补贴资金总额的10%。对于年度内未录入系统的报废机具由各县(市、区)按计划进行统筹安排,做好登记,于下一年度优先办理,确保资金使用实现两年动态紧平衡。 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加强资金使用情况监测,定期调度和通报资金使用进度,并根据各县(市、区)资金使用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实行报废补贴资金额度总量控制,统筹调剂余缺,资金重点向工作进度快、任务完成好的地方倾斜,确保发挥资金使用效益。 六、确定回收拆解企业 报废农机回收拆解企业(以下简称“回收拆解企业”)应以当地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为主,也可选择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其中,当地具备资质的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经当地县级商务主管部门同意后,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提出备案申请;依法具有农机回收拆解经营业务的其他企业或合作社,向当地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提出备案申请。对于农用北斗辅助驾驶系统,各地可根据实际对回收拆解企业进行单独审查,确定回收拆解企业。凡是提出备案申请的企业或合作社,由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依据《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2900-2022)等相关规定进行审核后,向社会公示回收拆解企业(合作社)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公示7天无异议后,经市(州)农业农村局汇总,报省农业农村厅,省农业农村厅定期向社会公布。回收拆解企业或合作社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消防、安全、环保的规定,按照《报废农业机械回收拆解技术规范》(NY/T2900-2022)开展报废农机回收拆解工作。对于本方案下发前确定的报废回收拆解企业,各地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要按照新的标准要求组织其进行改造升级,对改造升级后仍达不到标准要求的,要取消其报废回收拆解企业资格,并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 七、操作程序 (一)报废旧机。 1.机主自愿将拟报废的农机交售给回收拆解企业,并出具《农业机械来源和归属承诺书(样式)》(见附件2,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农机﹞主管部门统一印发,以下简称《承诺书》)。 2.回收拆解企业核对机主和拟报废的农机信息,拍摄机主与整机合影照片,拍摄并拓印机架号,拍摄整机铭牌等照片,做好留存,对其真实性和唯一性负责。向机主出具《报废农业机械回收确认表(样式)》(见附件3,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统一印制,登记时进行编号,以下简称《确认表》)。做好信息登记,建立报废机具台账备查。(台账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报废机具所有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联系电话、品牌型号、发动机号码、发动机功率、机身底盘/机架号码、铭牌号、出厂日期、号码号牌、注册登记日期、机型、农业机械类别、报废补贴额、回收确认表编号、回收拆解企业名称、核验人员等)。 3.机主将身份证件复印件、人机合影照片、申报资料以及《确认表》《承诺书》等,报送当地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申请报废。如果为报废并新购置同种类机具的,需要同时提供新购置机具相关佐证材料(包括机主本人名下的购机发票、人机合影等必要材料,并由核验人员进行审核认定,购机发票开票时间应为本方案发布日期之后,并在提高报废补贴标准政策实施期限内办理)。 4.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对机主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登记机主及拟报废的农业机械信息,以及新购置同种类机具信息,留存相关资料,建立台账(台账内容参照回收拆解企业台账包含内容)。 5.回收拆解企业向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提供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提出现场核验申请,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对相关信息与机主申请材料核对一致后,进行审核登记。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接到回收拆解企业核验申请后应尽快组织人员到报废现场开展现场核验工作。 6.现场核验后,回收拆解企业及时对回收的农机进行拆解并建立档案,对国家禁止生产销售的发动机等部件进行破坏性处理,拆解全程要录像监控,要提供人机合影、拆前、拆中、拆后4张照片,拆后的照片要有主要部件拆后的状况。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要对农业机械拆解实行严格监管,定期到现场查验及调取查看监控录像。在确认农业机械按规定拆解完成后,核验人员在《确认表》上签字盖章。 (二)注销登记。纳入牌证管理的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机主持《确认表》和相关证照,到当地负责农机牌证管理的机构依法办理牌证注销手续。相关机构核对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后,在《确认表》上签注“已办理注销登记”字样。 (三)兑现补贴。机主凭有效的《确认表》《农业机械报废补贴申请表(样式)》(见附件4,由县﹝市、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统一印制,发放时登记编号),按县(市、区)相关规定申请补贴。县(市、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对相关资料审核通过后,在农机购置补贴系统信息公开栏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鼓励在乡村或补贴申请点公示栏中同时公开公示信息。公示无异议后,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将农业机械报废补贴资金申请提交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按规定向符合要求的机主兑现补贴资金。原则上农民个人(每户)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业机械数量不多于2台,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年度内享受报废补贴的农业机械数量不多于5台。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应按照不超过购置补贴机具总量的原则,合理确定年度报废补贴农机数量,并做好报废总体数量结构的统筹,规范回收拆解企业行为,不能只报废补贴额度大的机具,要兼顾大型机具和小型机具。对于报废结构明显不合理的,省里将视为异常情况,组织调查。 (四)登记建档。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和回收拆解企业应同时建立拆解档案,拆解档案应当包括铭牌或编号、拆解录像和其它能体现农业机械身份的原始资料、照片、拓印等,拆解档案保存期不少于3年。县级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应对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监督,对档案资料建立保存进行检查指导。 各县(市、区)要本着便民利民、提高效率原则,积极培育回收拆解企业,本区域内暂无回收拆解企业的,也要组织开展农机报废工作,确保国家政策普惠共享。具体操作办法为:选择有回收拆解企业的地域相邻或相近县(市、区)开展业务合作,与对应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回收拆解企业签订业务合作协议,经所在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报省农业农村厅备案,由机主所在地农业农村(农机)部门审核机主和报废农机信息,并对回收拆解企业拆解或者销毁农机进行监督。回收拆解企业所在地农业农村(农机)部门配合做好相关业务监管工作。注销登记和兑现补贴工作由机主到所属地相关机构办理。本区域内有回收拆解企业的,也可根据农机报废工作需要,在全面压实监管主体责任基础上,按上述操作办法,与地域相邻或相近县(市、区)农机回收拆解企业开展合作。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州)、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商务部门要切实加强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形成工作合力。过去已开展农机报废更新业务的,要进一步加强监管,规范运行,严格核验,确保政策有效落实。过去没有开展此项业务的,要抓紧组织开展。需要与相邻地域开展业务合作的,要尽快签署合作协议,抓紧组织实施。要细化完善管理措施,建立健全制度机制,明确业务工作流程。要加强政策宣传,扩大公众知晓度。大力推行信息公开,对享受补贴的信息进行公示,对实施方案、补贴额、操作程序、投诉咨询方式等信息全面公开,主动接受监督。要加强补贴业务培训和警示教育,提高工作人员业务素质和风险防控能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二)推行便民服务。各地有关部门要强化服务意识,创新工作方式,鼓励采取“一站式”服务、网上办理等便民措施,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要做好与农机购置补贴工作信息平台的衔接,加快实现回收拆解等信息与农机购置补贴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提高补贴申请资料校核效率。鼓励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农机维修企业、农机合作社合作开展农机报废回收工作,鼓励回收拆解企业上门回收、办理业务。 (三)强化监督管理。省级层面将强化抽查检查,督促指导各地做好有关工作,并把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情况纳入对市县农业机械化考核相关内容,强化结果运用。市县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进一步完善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监管机制,制定风险防控措施,提升信息化监管能力,逐步将农机报废全流程各环节纳入信息化监管范围,通过定期调取回收拆解企业视频监控等方式实行全链条监管,防止机具假报废、流入二手机市场。对未纳入牌证管理的农机具,要严格防控风险,加强监管,严查虚假报补等骗套补贴资金的违规行为,严惩违规主体。发现回收拆解企业未按规范拆解或销毁、未按要求建立保存档案资料以及存在其他违规行为的,应视情节轻重,采取警告、通报、暂停参与补贴实施并限期整改、禁止参与补贴实施等措施进行处理。对弄虚作假套取国家补贴资金的企业、个人和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要参照农机购置补贴的有关规定和原则进行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将其纳入“ 黑名单” 。要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畅通投诉举报渠道,认真受理、核查、处理群众举报投诉。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农机)部门要切实担负起推动实施和强化监管主体责任,对在工作中出现慢作为、不作为、监管不到位、把关不严、监督失职失责、造成不良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责问责。 (四)及时报送情况。各县(市、区)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结合实际制定印发本地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实施细则。需要与相邻地域开展业务合作的县(市、区),要抓紧与有关部门及回收拆解企业研究合作事项,并签署合作协议。实施细则及合作协议报经市(州)农业农村部门审核后,抄报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和省商务厅。要加强实施进度统计分析和信息的公开公示,严格执行进度季报制度,做好半年和全年总结分析,分别于每年7月5日和12月5日前向省农业农村厅报送半年和全年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总结。 本实施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吉林省农业农村厅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吉林省农机报废更新补贴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吉农机发〔2020〕31号)同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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