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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实做好今年秋粮收购工作
日期:2018年09月25日 来源:

    近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财政部、生态环境部、交通运输部、农业农村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铁路总公司等九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切实做好2018年秋粮收购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今年将有哪些工作保障秋粮收购?又给种粮农民许下哪些定心的承诺和举措呢?

继续实施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

    2018年,国家继续在部分主产区实施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

    根据此前印发的《小麦和稻谷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中晚稻(包括中晚籼稻和粳稻)预案执行区域和时间为:江苏、安徽、江西、河南、湖北、湖南、广西、四川8省(区)当年10月10日至次年1月31日,辽宁、吉林、黑龙江3省当年11月1日至次年2月末。其他省(区)是否实行最低收购价政策,由省级人民政府自主决定。

    2018年生产的中晚籼稻(三等)、粳稻(三等)最低收购价格分别为每50公斤126元、130元。《通知》要求,符合预案启动条件时,相应地区要及时按程序报批启动;当市场价格高于最低收购价时,要及时停止实施。

提前公布收购网点,方便农民卖粮

    《通知》要求,实施稻谷最低收购价政策的地区,要提前备好收购场地、计量器具、检化验仪器等,确保需要时能及时开秤收粮。要根据粮源分布,合理布设收购网点,并提前向社会公布,方便农民售粮。

    收储仓容矛盾突出的地区,要采取腾仓并库、调销减库、维修改造等措施,千方百计扩大收储能力。

    玉米、大豆补贴及时兑付

    秋粮除了稻谷,玉米也是“主力”。《通知》表示,2018年在东北地区实施玉米、大豆市场化收购加补贴的机制,其他粮食产区和粮食品种由地方政府结合当地实际统筹组织开展收购工作。

    为了让农民能及时拿到补贴,《通知》强调,实施补贴政策的地区,财政部门要牵头制定并落实好补贴实施方案,合理确定各品种补贴标准并及时兑付。

避免发生大范围农民“卖粮难”

    秋粮收购工作,首先就是让农民收获的粮食能顺利卖出去。《通知》提出,粮食产区要紧紧围绕“有人收粮、有钱收粮、有仓收粮、有车运粮”等重点环节,加强协同配合,提前研究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有针对性解决实际问题,避免发生大范围农民“卖粮难”。

    减少“地趴粮”

    避免大面积霉粮坏粮

《通知》专门强调,要着力提高为农服务水平,给农户一些必要的指导。

    比如,粮食产区加强对农户庭院储粮的技术指导,支持农户配备科学储粮装具和设施,最大限度减少“地趴粮”。

    收储任务较重的地区,要组织技术人员进村入户开展预检,指导帮助粮食整理,并联系销售渠道。

    抓紧组织烘干设施改造升级,保障必要的粮食烘干能力,确保秋粮及时烘干,避免发生大面积霉粮坏粮事件。

    粮库要做好服务

《通知》要求,收储库点要做到价格上榜、标准上墙、样品上柜,有条件的收储库点要主动为农民提供风选、筛选、色选等整理服务,必要时早开门晚收秤,延长收购时间,满足农民售粮需求。

    重点防范

    “打白条”等坑农害农行为

    《通知》专门提出,要切实维护收购市场秩序。

    特别是实施政策性粮食收购的地区,要严格按照最低收购价执行预案等粮食收购政策规定,切实加强收购流程管理、强化“转圈粮”“以陈顶新”“先收后转”的防范措施,重点防范“打白条”、压级压价、抬级抬价、拒收农民交售符合标准的粮食、买卖“人情粮”、骗取收购资金和补贴等各类坑农害农、损害国家利益和破坏市场秩序的行为。

    对违反法律法规和国家粮食收购政策的涉粮案件,必须依法严厉查处;对工作落实不力、失职渎职、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责。

支持粮食企业开展市场化收购、销售、贸易和加工

    由于国家粮食收储制度改革是由政策性收储为主向政府引导下市场化收购为主转变,所以今年对粮食企业等市场化收购主体的支持也不少。

    比如,在资金方面,农业发展银行在保障最低收购价收购资金的同时,积极支持各类粮食企业开展市场化收购、销售、贸易和加工;商业性金融机构要加大对粮食收购的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享受现有涉农贷款优惠政策,缓解粮食企业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

    此外,《通知》还要求各粮食产区,要指导粮食企业加强与种粮大户、家庭农场、合作社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对接,积极开展预约收购、订单收购、上门收购、绿色通道等个性化服务。

    如果发生自然灾害

    保险要及时理赔

    自然灾害难以完全避免,但可以提前做好工作,尽量减少损失。《通知》也对此提出了一些措施要求:

    自然灾害频发地区,要加强形势预判和监测预警,提前做好粮食收获烘干、超标粮食收购、农业保险兑付等预案,妥善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

    如果在收获季节发生自然灾害,有关地区要督促保险机构按照农业保险合同约定,及时核灾足额理赔,对发现不履行约定赔付责任以及少赔、惜赔等损害农民权益的行为,从严从快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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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迟瑞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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