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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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护野生动物 共筑生态家园
日期:2025年04月10日 来源:吉林城乡网

在我们生活的地球上,野生动物是大自然赋予人类的宝贵财富,它们是生态系统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维护生态平衡、改善自然环境、促进社会经济发展有着重大意义。然而,近年来,由于人类活动的影响,许多野生动物的生存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野生动物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条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国家保障依法从事野生动物科学研究、人工繁育等保护及相关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的合法权益。

这意味着保护野生动物是国家和全体公民的共同责任。

保护野生动物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六条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有保护野生动物及其栖息地的义务。禁止违法猎捕、运输、交易野生动物,禁止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

社会公众应当增强保护野生动物和维护公共卫生安全的意识,防止野生动物源性传染病传播,抵制违法食用野生动物,养成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

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举报违反本法的行为,接到举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

这就要求我们每个人在日常生活中,都要尊重和保护野生动物的生存环境。

禁止猎捕杀害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

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猎捕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国务院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需要猎捕国家二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申请特许猎捕证。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是最为珍贵和濒危的物种,对它们的保护是野生动物保护工作的重中之重。

禁止交易利用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禁止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因科学研究、人工繁育、公众展示展演、文物保护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要出售、购买、利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取得和使用专用标识,保证可追溯,但国务院对批准机关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食用野生动物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禁止食用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

禁止以食用为目的猎捕、交易、运输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前款规定的野生动物。

禁止生产、经营使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制作的食品。

禁止为食用非法购买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

危害野生动物行为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规定: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自己的生存环境,维护生态平衡,人人有责。


初审:张立蕴

复审:石巍

终审:曹梦南


(吉林城乡网)

责任编辑:张立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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