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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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明行车莫斗气 忍让三分路自宽
日期:2025年04月14日 来源:

驾车出行本是为便利,若因一时冲动开“斗气车”,轻则损财担责,重则危及生命。近日,长岭县人民法院巨宝山人民法庭成功调解一起因“路怒”引发的身体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案情简介

2024年8月,长岭县三青山镇居民邓某驾驶车辆在公路正常行驶,遭遇董某恶意别车,导致邓某车辆因剐蹭受损、七旬母亲吕某因急刹碰撞受伤住院。经事故地辖区公安机关认定,董某的行为构成寻衅滋事,依法对其处以行政拘留7日并处罚款300元。事后,邓某要求董某赔偿医疗费、修车费等,董某以“邓某先别她车,自己才会别邓某车”为由拒不支付相应费用。经多次协商未果,2025年3月,邓某与吕某提起诉讼,要求董某赔偿各项损失共计4900元。

案件受理

案件受理后,承办法官苗建秋秉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的原则,分别对双方开展法律释明。一方面向董某讲解《民法典》人身损害赔偿条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法律法规,引导董某正视自身问题,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另一方面结合原被告双方陈述,对董某主张的邓某有过错在先进行分析论证,理清因果关系,劝导邓某母子合理调整赔偿诉求。在法官的耐心调解下,双方最终放下成见,达成一致协议:董某当庭支付医疗费、修车费等4000元,邓某母子自愿撤回起诉。

法官提醒

别车一时爽,事后代价高,本案便是关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典型案例。在此,法官提醒广大司机朋友们:驾车途中遇争执时,请牢记“三个切勿”——切勿言语挑衅激化矛盾,切勿危险驾驶危及安全,切勿动手伤人升级事态。让我们遵守交通规则,文明谨慎驾驶,带一份和气出门,携一份平安回家。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


(吉林城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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