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坚持政府投入和市场化机制相结合,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地方政府债券、引入社会资本等多种方式,加大投入力度,建立健全水网建设投入保障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将水网建设项目纳入本级财政保障范围,保障项目建设资金需求。鼓励金融机构加大水网建设支持力度,支持社会资本参与水网工程项目的建设和运营。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自然资源等部门,依法优化水网建设项目审批流程,提高用地审批效率。并组织有关部门统筹做好水网建设项目涉及的征地拆迁、移民安置、社区治理等工作。水网建设项目涉及文物保护、消防安全、穿跨越基础设施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相关工作。 另外,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水网工程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水网工程监督管理机制,确保水网工程管理经费足额到位及合理使用。并对水网工程运行、维护以及安全管理等制度的建立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监督检查。 初审:张立蕴 复审:石 巍 终审:曹梦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