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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吉林省水网建设管理条例》之水网工程管理
吉林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
日期:2024年12月30日 来源:吉林城乡网

水网工程应当按照“谁投资、谁所有,谁受益、谁负担”的原则依法明晰所有权、经营权和管理权。取得水网工程所有权或者经营权的单位,是水网工程管理的责任主体。

政府投资建设的水网工程实行分级管理。跨市(州)的水网工程,由省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跨县级行政区域的水网工程,由市(州)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

政府和社会资本共同投资建设、社会资本单独投资建设的水网工程,由按照约定确定的管理单位负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制定本级水网工程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并下达受水区下一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网工程管理单位。下级水网工程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应当符合上一级水网工程年度水量调度计划。

水网工程管理单位和终端用水单位应当按照水网工程年度水量调度计划取水。发生重大变化的,应当及时报告下达水网工程水量调度计划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程序进行调整。



初审:张立蕴

复审:石 巍

终审:曹梦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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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都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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