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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 || 《吉林省水网建设管理条例》之水网工程保护
吉林省水利厅政策法规处
日期:2024年12月30日 来源:吉林城乡网

水网工程的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按照管理权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省规定划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公告。

水网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由水网工程管理单位设立界桩、界碑、公告牌、警示标志等标识标牌,并在重要部位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

在水网工程管理范围内不得擅自设置与水网工程供水安全和运行调度无关的各类设施。

在水网工程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爆破、钻探、采石、挖砂、打井、挖塘、取土、建房、修坟、挖沟、堆放大宗物料等行为。

在地下输水线路两侧各五米地域范围内从事下列行为,应当避免危害线路安全:采矿、堆放重物;种植根系深达输水管道埋设部位的深根植物;超荷载行驶车辆;修建水产养殖场、畜禽养殖场等影响线路安全的行为。



初审:张立蕴

复审:石 巍

终审:曹梦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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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都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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