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9日,临江林区人民检察院与临江市林业局、临江林业局、临江森林公安分局共同执法,从李某家中解救出4只雉鸡并放归森林。(雉鸡别称为环颈雉、山鸡、野鸡、项圈野鸡,现已被列入《世界自然保护联盟》(IUCN)2012年濒危物种红色名录。)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临江林区人民检察院积极联合林区多部门开展打击非法捕猎野生动物排查、宣传行动,防止野生动物进入餐桌,阻断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途径。近日,有群众举报李某在家中饲养4只雉鸡,且无正规养殖证照。收到举报后,临江林业局积极联合各部门深入李某家中进行实地核查,及时对李某的行为进行制止和批评教育,并收缴其养殖的4只雉鸡(1雄鸡3雌鸡),将其放归森林。 临江林区人民检察院在深入贯彻落实《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的过程中,积极行动起来在做好野生动物保护宣传教育的基础上,与临江林业局、森林公安、临江市野保等部门执法队伍联合开展野生动物保护专项整治行动,加大巡护巡查和专项打击力度,切实维护临江林区生物的多样性和生态平衡。 相关链接:《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