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我的朋友黄女士上个月下班乘公交车时因回复微信,没有抓扶手,在公交车紧急避让其它车辆急刹车时摔倒,导致左手臂骨折并入院治疗。她事后回忆,公交车上的报站广播偶有提醒乘车注意事项,但自己不够重视。请问,这种情况可以要求公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吗?
答:黄女士的遭遇是时下的新问题,“低头族”面临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因双方形成了客运合同关系,公交公司理应安全的将作为乘客的黄女士运送至目的地。该案中,车辆在运行中采用报站广播提醒乘客注意安全,已尽到安全告知义务。且车辆是因运行中遇到紧急情况驾驶员采取紧急制动措施;故公交公司对事故的发生并无过错。而黄女士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因回复微信未扶扶手,对其自身安全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应属重大过失。因此,公交公司对此次事故承担部分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