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08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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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文摘精选

梅自然资 规听告 字(2020)第0070号

梅河口市自然资源局行政执法文书 听证告知书

当事人名称(姓名):刘长林

地(住)址:新华街清泉浴池

年龄: 61岁 性别:男

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批准建设建(构)筑物三处,面积15㎡、36㎡、70.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4条和《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55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6条和《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71条 规定,拟对你(单位)进行责令对其所建的违法建(构)筑物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 (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三日内告之梅河口市自然资源局,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机关科室:梅河口市自然资源局

承办科室: 监察大队

地址:梅河口市站前路628号

联系电话:0435-4238656

梅河口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8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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