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名称(姓名):刘长林
地(住)址:新华街清泉浴池
年龄: 61岁 性别:男
你(单位)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经批准建设建(构)筑物三处,面积15㎡、36㎡、70.3㎡,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44条和《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55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66条和《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71条 规定,拟对你(单位)进行责令对其所建的违法建(构)筑物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你 (单位)有权要求举行听证。
如你(单位)要求听证,应当在收到本告知书后三日内告之梅河口市自然资源局,逾期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机关科室:梅河口市自然资源局
承办科室: 监察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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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435-4238656
梅河口市自然资源局
2020年8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