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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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版:农民与法

车被擅自开走出事故 车主需承担赔偿责任吗

【案情回顾】

日前,李某朋友未经李某同意,便擅自驾驶李某放在他家的二轮摩托车上街游玩,结果半路上撞到一老人,造成老人受伤及摩托车损坏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李某朋友驾驶摩托车搭载老人到医院门口遗弃后便驾车逃跑。后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朋友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为治疗伤势,老人共花去医疗费4万余元,李某朋友为其垫付了4000元。李某朋友所持驾驶证准驾车型为C1,李某没有为自己的摩托车购买交强险。现在老人起诉到法院,要求李某朋友和李某承担赔偿责任。李某认为其朋友在未经李某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开走李某的车并出事故,李某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双方争执不下,遂起诉至法院。

【法官释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不是同一人,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和侵权人在交险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李某的朋友未经李某的同意,未依法取得准驾摩托车的机动车驾驶证而擅自驾驶李某的摩托车上街游玩进而出事故,且交通事故发生后逃逸,存在过错,其依法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将自己的二轮摩托车及车钥匙放在其朋友家里,对自己的车辆疏于管理,存在管理上的漏洞,造成李某的朋友擅自使用摩托车,从而导致事故的发生,因李某的管理不善与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李某应对交通事故损害的后果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再加上李某没有为自己的摩托车购买交强险,违反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使得老人不能从保险公司得到交强险限额范围内的赔偿,故李某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据此,李某的朋友和李某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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