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既有住宅加装电梯费用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提取时限:对在住房公积金缴存地的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的,可在所加装电梯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下发之日起24个月内申请一次性提取,不受两次提取时间间隔12个月的限制。
提取额度:提取总额不超过每户分摊电梯建设费用的实际出资额,财政补贴资金及电梯运行、保养、维修费用不计入提取额度。
职工及其配偶可就一套加装电梯房屋共同提取,也可就两套加装电梯房屋各自提取。已使用过加装电梯提取情形提取过的职工,不再受理该原因的提取申请。
业务证明材料:
街道办事处公示备案文件(含施工费用分摊方案及出资人名单)、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加装电梯个人实际出资凭证。
同一加装电梯项目中有职工提取过的,其它职工可不再提供同一项目中的共性材料,仅需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加装电梯个人实际出资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