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杨某与陆某系同一小区南北相邻楼栋住户,陆某房屋入户门与杨某房屋南面客厅和主卧室相对。楼间距约20米,楼间为陆某家的露天花园和小区公共道路。
为家庭安全,陆某在入户门上安装了可视门铃,进行远程实时监控,可全天不间断录制视频。杨某发现后,认为此举侵犯了其个人隐私,严重影响其及家人正常居家生活和身心健康,要求陆某拆除该门铃装置。双方多次沟通无果,无奈之下,杨某诉至法院。
【法官释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陆某安装可视门铃的目的在于保障家庭安全,具有相应的合理性,但陆某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应尽到妥善的注意义务,并选择合适的设备、合理的安装方式和位置以减少对公共利益和他人隐私的影响。
因杨某房屋南面正对该门铃,其房屋室内的部分场景不可避免被摄录,所摄影像虽较为模糊,但并未达到无法识别、辨别的程度。综合门铃的摄制及存储功能、安装位置考量,杨某家中场景、人员活动之类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等隐私信息确已受到现实威胁。且小区公共部位设有监控摄像头等安防措施,实际上亦有改变安装位置以兼顾杨某隐私的改良方案,故陆某在入户门正中央安装门铃并非必要。
法院判决,陆某应当拆除安装于入户门处的可视门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