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07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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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农民与法

就医购药缺少药材是否属于欺诈

问:2021年9月,吴某到医院就医开了7副中药,共计支付药费700元。后吴某发现医院给付的中药中缺少处方载明的一味红花药材,认为医院存在消费欺骗行为,故起诉至法院,要求医院退还药费并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医院辩称,其与吴某是医疗服务合同关系,不是日常生活消费,是特殊的服务行为。吴某取药回家后,次日发现缺少一味中药属实,但该味中药在处方中是辅助作用,不是主药。医院认为属于一般过失,不属于欺诈行为。请问,医院的行为是否属于欺诈?

答:法院审理后认为,吴某在医院就医并购买中药,双方形成医疗服务合同关系,该合同内容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吴某向医院支付药费后,应当按约定即医院开具的处方向吴某交付药品。医院向吴某交付的药品中缺少中药材红花,不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存在违约行为。同时,医院向吴某交付的药品缺少一味中药材,是医院应当作为而不作为导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相关规定。医院作为医疗机构应当作为而不作为,结合常人对中药材知识方面的缺乏,医院的行为构成欺诈。法院遂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医院退还药费并承担药费价款三倍的惩罚性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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