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张先生与王女士于2016年相识并相恋,两人于2017年初开始同居,但一直未登记结婚。同居期间,张先生曾多次为王女士购买名牌首饰、化妆品等。此外,张先生名下的农村宅基地也在此期间被拆迁,获得拆迁利益200余万元和回迁房两套。
2021年双方因感情破裂,自行解除了同居关系,但二人就同居期间财产分割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女士诉至法院,请求分割张先生的拆迁利益,认为张先生的房屋拆迁发生于二人同居期间,其所获得的拆迁利益也应属于双方共同共有财产,应当比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同时,张先生提出反诉,请求王女士返还同居期间自己为其购买的名牌首饰及化妆品等物品折价财产补偿8万元。
双方争执不下,遂起诉至法院。
【法官释法】
根据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婚姻司法解释一》的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以前,未办理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者,只要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即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双方当事人的关系适用婚姻法中有关夫妻权利义务的规定。在1994年2月1日之后,必须补办婚姻登记,否则视为同居关系,不享有夫妻之间权利义务。
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自2017年开始同居,未能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不符合认定为事实婚姻的条件,同居关系的双方不享有夫妻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关于本案中的拆迁利益,系针对被拆迁人张先生给予的补偿,取得相关拆迁利益与其特定身份相关,故而王女士不能分割相关拆迁利益,该利益属于张先生个人财产。
关于本案中张先生为王女士购买的商品,相识相恋及同居过程中为王女士购买名牌首饰、化妆品,属于交往过程中常见的赠与行为。综合考虑赠与财产的具体情况和二人的收入情况,法院不予支持张先生的返还请求。
最终,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女士的诉讼请求,且驳回被告张先生的反诉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