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张某自愿报名参加了村里统一组织的篮球赛,在比赛过程中,与他方杨某发生比赛中正常的身体碰撞,导致张某倒地受伤,脚踝部韧带断裂并出现骨折,经鉴定,张某构成十级伤残。张某将杨某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医疗费等各项损失13万余元。请问,杨某是否应该赔偿张某损失?
答: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杨某在比赛过程中,仅为二人争夺篮球控制权时发生碰撞,不存在故意、重大过失,或者违规行为,即杨某对于张某受伤不存在过错。法院驳回了张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篮球赛、足球赛等文体活动,都属于具有风险的文体活动,参加活动本身即有可能造成身体伤害,发生身体碰撞也是篮球比赛允许的活动方式。
本案中,张某自愿参加村里组织的篮球赛,张某作为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知道参加该项比赛可能发生的风险。虽然二人碰撞导致张某受伤,但杨某没有伤害的故意、重大过失或者其他违规行为,所以依据民法典1176条第1款,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杨某不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张某参加这场比赛受伤,属于其参加活动需要自己承担的风险,即“自甘风险”。
但自甘风险不意味着参加此类文体活动,他人均可免责。如篮球比赛中,如他人存在故意等行为,需要承担与其行为相当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