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3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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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农民与法

自发聚餐受伤,共同饮酒人赔偿责任的分配

【案情回顾】

去年初,任某、吕某、纪某、朱某相约聚餐并一起饮用白酒。餐后,朱某自饭店门口的楼梯摔下,致头部受伤。经医院诊断,朱某伤情包括急性重型颅脑外伤、左侧额颞叶挫伤伴出血等。住院接受手术后,朱某仍长期处于神志不清、生活不能自理状态。去年底,朱某病危,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居民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朱某死亡原因为脑出血后遗症。

经调取事发现场监控,朱某自饭店出门时身体重心明显不稳,呈严重醉酒状态。在下到楼梯台阶时,朱某用手抓住楼梯扶手想要稳住身体,但突然呈无意识状态自楼梯栽倒至路面,头部着地受伤。

朱某家属认为共同聚餐者未尽注意义务,故起诉至法院。

【法官释法】

一般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体系中规定的归责原则包括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共饮人未尽注意义务而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其性质属于不作为的一般侵权行为,因此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原则与公平责任原则。

本案中,受害人朱某系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对饮酒或醉酒后可能产生人身危险进行合理的预判,在没有证据证明共饮人之间存在劝酒、斗酒等情形时,朱某饮酒过量致严重醉酒状态,其本人对损害结果存在明显过错,故而公平原则并不适用于此类案件。

监控录像显示,朱某自饭店出门时,身体重心明显不稳,呈醉酒状态,任某、吕某、纪某作为共饮人理应明知朱某处于严重醉酒状态,其因此前饮酒的先行行为产生了相应注意义务,即对严重醉酒状态下的朱某的保护、通知、劝阻、救助等义务。共饮人未履行上述义务的,应认定为存在过错。

本案中,朱某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认识和预见到过量饮酒的潜在危险和严重后果,其本人就案涉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应自行承担绝大部分责任。任某、吕某、纪某作为共饮人,在朱某已明显醉酒的情况下,未履行相应的照顾、护送义务,对朱某受害事件的发生亦存在一定的责任,故而法院最终认定朱某自行承担85%的责任,任某、吕某、纪某各负担5%的赔偿责任。

在共同饮酒致害的案件中,由于共同饮酒行为大部分是二人以上参加的行为,所以在判决共饮人应承担何种责任形态时容易产生分歧。对此,法官认为,共饮人之间并无共同侵权的意思联络,不属于共同侵权,且每个饮酒人的行为都不足以造成全部损害。因此,在共同饮酒致害案件中,共饮人应根据其各自的过错大小或原因力比例承担按份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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