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3月0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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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农民与法

民事调解书的生效时间如何确定

【案情回顾】

李某驾驶的电动车与韩某驾驶的汽车发生碰撞。交警部门认定,李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韩某无责任。赔偿事宜协商无果,韩某起诉至法院。经过法官调解,李某赔偿韩某2.5万元,并当场签订调解协议。但法院的调解书尚未送达时,韩某提出赔偿金额过少,要求法院继续开庭审理此案。

李某认为,民事调解书的生效时间是双方签订调解协议的日期,因此该调解协议已生效,不能反悔。

韩某认为,民事调解书的生效时间是双方当事人签收日期,该案中韩某未签收,调解书不具有法律效力,韩某有权要求法院继续开庭审理。双方争执不下,遂起诉至法院。

【法官释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0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这一规定说明倘若其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拒绝签收,则调解书无法律效力。同时,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法的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应当以最后收到调解书的当事人签收日期为调解书生效日期。民事诉讼法第102条规定,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法院应当及时判决。这一规定也充分印证了调解书送达前该调解协议未生效,确保了调解自愿,保障了当事人程序权利。

《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3条规定,调解协议由当事各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虽然上述两个规定阐明生效时间是调解协议上签名和盖章日期,但这是对司法解释的任意扩大适用,与民事诉讼法相违背。上述两个规定都是司法解释,属于下位法,而民事诉讼法是法律条文,属于上位法。根据上位法的效力高于下位法的原则,应以民事诉讼法为准,调解书生效时间应是双方调解书签收日期。故而韩某有权要求法院继续开庭审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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