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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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农民与法

未尽安全保护义务使老人受损害 养老院是否担责

【案情回顾】

潘某入住某养老院,享受一级护理。潘某居住的房间位于三楼,房间窗户右侧墙壁上安装有烟囱,系位于一楼的某浴室的燃气热水锅炉排气管,烟囱管道与窗户的距离较近。该养老院与某浴室之间存在房屋租赁关系。

某日凌晨,护理员至潘某的房间巡视时发现异常,遂将老人送至医院急诊,并通知家属。潘某经诊断为一氧化碳中毒住院治疗,后去世。经查,燃气热水锅炉在作业的过程中产生一氧化碳,通过排气管渗透至潘某所住房间。

潘某的继承人王某起诉,请求该养老院和某浴室共同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养老院认为其没有过错,不应赔偿。双方争执不下,遂起诉至法院。

【法官释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该养老院作为一家养老机构,应对潘某尽到充分的安全保护义务,对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的安全性应尽更高的注意义务。浴室排气管距离潘某房间的窗户较近,某养老院理应预见到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但其未要求浴室对排气管道进行必要整改,亦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某浴室对排气管道的安装铺设负有责任,其明知楼上房间有老人居住,却未对排气管的位置进行整改或延伸,且在使用燃气锅炉时未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造成一氧化碳泄漏,并渗透至潘某所住房间。综上,某养老院、某浴室共同实施侵权行为导致潘某一氧化碳中毒,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65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本案中,某养老院作为专业的养老机构,对于入住的老人具有安全保护义务。对于某浴室安装的排气管、烟囱等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设备,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防范、提示,并要求进行整改,不能采取漠视、放任的态度,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某浴室作为燃气锅炉的使用者、受益者,明知楼上居住的均是老人,更应当提高安全意识,对存在安全隐患的配套设备、设施进行整改,避免发生有毒气体泄漏等安全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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