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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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农民与法

用人单位未给缴纳社保 劳动者应怎样维权

问:2012年9月至2019年7月期间,赵某与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2012年12月至2019年7月期间,该公司未为赵某交纳社会保险。2019年7月,赵某达到退休年龄,因赵某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累计缴费年限不足,导致不能及时办理退休手续。次月,赵某自行通过某区人力资源公共服务中心补缴社会保险,并办理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养老金。现赵某诉至法院要求某公司返还其补缴社会保险所花费的费用。

答:赵某主张其达到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足,一次性补缴社会保险费后,才符合领取退休养老金的条件,因某公司未依法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导致其补缴社会保险费,某公司因其补缴的行为获得利益,构成不当得利应予返还。法院经审理认为,对于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行政稽核征缴方式予以补足。赵某未经行政稽核程序自行补缴社会保险,其欠缴社会保险期间与某公司断缴期间无法对应,缴费基数亦与其工资不一致,其补缴的保险费系按月一次性补缴,无法明确补缴期间及明细,无法确认某公司应负担的数额。赵某选择个人缴费,且在无法明确某公司应负担的数额的情况下主张某公司支付其补缴费用,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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