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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2)吉01民终2332号民事判决内容,贵司应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从位于长春市南关区南环城路1088号绿地中央广场B区1期约5425平方米的房屋(丘地号4-107/21-5,具体面积以实际为准)迁出,并将房屋恢复原状(即附属设施及经营装修全部搬离)交还我司。截至目前,因贵司仍未履行上述判决内容,现我司要求贵司于 2024年3月23日前搬迁腾空房屋。若贵司于期限届满时仍未搬迁腾空房屋,我司将视房屋内附属设施及全部物品为贵司遗弃物品,届时我司将自行处置,如因我司处理行为导致贵司财务损失的,应由贵司自行承担相关损失及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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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3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