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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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农民与法

保价与否影响获赔金额吗

【案情回顾】

小王将一台价值11800元的莱卡偏光显微镜交由某快递公司邮寄,显微镜在运输过程中损坏,小王遂起诉快递公司要求赔偿损失。快递公司辩称,小王下单时没有选择保价服务,只同意按照七倍运费,赔偿小王532元。双方争执不下,遂起诉至法院。

【法官释法】

根据《快递暂行条例》第27条的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832条规定,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赔偿责任。《民法典》第833条规定,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510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

寄件人与快递公司之间成立运输合同关系,根据上述规定,未保价快件毁损、灭失的,应当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而意思自治是民事法律的基本原则,即在当事人之间有合法有效约定时,应当按照当事人约定确定双方权利义务。上述案例中,法院即尊重了合同双方的意思自治,按照《电子运单条款》的约定确定赔偿金额。

法院审理后认为,小王下单时,在“我已阅读并同意《电子运单条款》”下方进行了勾选,《电子运单条款》使用红色、加粗字体提示“若您未选择保价,则在七倍运费的限额内向您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最终,法院认定上述条款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判决快递公司按照七倍运费赔偿小王532元。

由于快递公司通常会在运单条款中约定以运费的数倍(通常为一到九倍)作为未保价快件的最高赔偿限额,因此,虽然并不只有选择了保价服务才有权获赔,但是针对价格昂贵的物品,寄件人要养成良好习惯,填写寄件单时应详细描述托寄物的名称、性质、数量等关键信息,并尽量选择足额保价服务。一方面可以提示快递公司注意货物安全,避免运输过程中毁损、灭失;另一方面可以在货物发生毁损、灭失时,按照保价条款进行索赔,防止出现案例中小王的获赔金额远远低于实际损失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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