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3月26日
首页
第07版:农民与法

失能老人意定监护意愿怎样认定

问:黄爷爷年逾九十,家有两个儿子。在黄爷爷头脑清醒时曾和村委会沟通,表示愿意由大儿子作为其唯一监护人,村委会为此出具证明,内容为黄爷爷一直由大儿子照顾,生活不能自理,但神智清醒,能进行有效沟通,提出要求由大儿子作为其监护人。两年后,黄爷爷被送到敬老院照顾,小儿子自行将黄爷爷从敬老院接走,并作为黄爷爷的代理人提起诉讼,要求大哥返还老人的存款。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3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在自己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由该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

意定监护是对成年人完全基于自己意愿选择监护人的尊重,自己意愿是起决定性作用的,且应遵循最大程度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及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老人在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委托自己信赖的人来成为自己的监护人,其往往考虑相处状态、照顾意愿、监护人的情况等做出决定,对此应尊重老人的意愿。

法院经与黄爷爷沟通,老人已无法正常应答交流,难以认定提起诉讼及委托诉讼代理人是老人的真实意思,法官结合黄爷爷此前将大儿子作为其监护人的意思表示,驳回了小儿子的诉讼请求。



吉 林 日 报 社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复 制 或 建 立 镜 像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火炬路15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