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3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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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农民与法

特殊纪念意义给付的价值较大财物是否属于彩礼

【案情回顾】

董某与曹某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去年2月16日举行订婚仪式。仪式上,董某给付曹某、曹某母亲礼金11.6万元,并给付曹某价值1.9万元的某品牌电脑一台及若干衣物。去年5月,双方产生矛盾而分手。后双方关于某品牌电脑是否属于彩礼,应否返还发生争议,遂起诉至法院。

【法官释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

“特殊纪念意义时点”是判断给付目的的一种方式。《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彩礼纠纷规定》)第3条以反向排除的方式明确了几类不属于彩礼的财物,其中包括: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及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通常情况下,一方在订婚宴上给付数额较大的财物就具有缔结婚姻的直接目的,该财物应视为彩礼。

而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董某与曹某的订婚宴与情人节较为接近,曹某认为案涉电脑属于表达爱意的节日礼物,但董某却认为该电脑属于以促成婚姻为目的的彩礼。彩礼与增进感情而作出的一般性赠与的最本质区别是给付目的不同,但给付目的具有主观性,实践中通常需要结合给付时间等客观因素综合判断。一方在生日、节日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赠送礼物是现代社会情侣表达爱意,维系感情常用方式,《彩礼纠纷规定》第3条规定的“特殊纪念意义时点”只是结合现代社会男女交往普遍情况,给出的司法实务中判断财物给付目的的辅助标准,适用时需结合具体案情综合认定财物性质,不可机械理解。本案中,电脑给付时间不仅发生在情人节前后,更发生在双方订婚仪式上,虽然各地习俗不完全一样,但在当地,男方在订婚过程中大多需要支付礼金、贵重首饰以及车辆、房产等价值较大的财物,故案涉电脑应认定为以结婚为目的给付的彩礼。

如何理解《彩礼纠纷规定》第3条规定的“价值不大”。按照通常理解,彩礼系男女双方以缔结婚姻为目的,婚约一方给予对方的数额较大的金钱或价值较大的财物。借助体系解释对《彩礼纠纷规定》第3条进行解读可知,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礼物、礼金,只有满足“价值不大”这一前提条件的,才可以视为增进感情需要而作出的给付,这些小额的财物给付,可归属于传统的礼节,由道德、习俗予以调整。但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情侣间互相赠送礼物的价值越来越大,且不同个体消费能力与消费习惯差异较大,判断标准也因案而异。在个案中判断涉案财物是否“价值过大”,应根据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民人均纯收入情况、当事人收入情况、消费能力等综合把握,对于超出正常人际交往范畴的财物,应认定为彩礼。

本案中,从当地规定来看,价值3000元以上的首饰、电器、通讯工具、交通工具等属于贵重财物,应认定为彩礼。案涉某品牌电脑价值1.9万元,属于一般意义上“价值较大”的财物。所以,结合当地消费水平、传统习俗及相关证据综合判断,案涉某品牌电脑价值已超出联络双方感情的日常性消费水平,应当认定其性质为彩礼,曹某应予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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