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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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农民与法

签完合同不想买房 可以不支付中介费吗

【案情回顾】

2022年,侯女士找到某房地产公司,想买一套住房,随即该房地产公司为侯女士开展居间服务,为侯女士提供多套房源并数次实地看房,最终促成侯女士和房主签订房屋买卖合同。该房地产公司与侯女士签订了中介合同,双方约定中介费。后来侯女士以资金周转不开为由不想买房了,并与房主私下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对该房地产公司支付中介费的要求不予理会。该房地产公司认为,公司为侯女士提供并且完成了居间服务,侯女士虽然最终没有购买房屋,但是仍应全额支付中介费。侯女士辩称,涉案房屋买卖合同未成立,其不应该支付中介费。双方争执不下,遂起诉至法院。

【法官释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民法典第961条规定,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因此,合同一经成立,中介人就应按照委托人指示履行中介的义务,中介人的活动一旦取得结果,委托人就有支付报酬的义务。

本案中,在某房地产公司的居间服务下,侯女士已与房主订立了房屋买卖合同,因侯女士个人原因导致未能实际履行完成,但并不影响侯女士和房地产公司之间的中介合同依法成立。根据双方的中介合同约定,该房地产公司已完成提供房屋买卖信息;提供与房屋买卖相关的交易流程、交易风险、市场行情咨询;协助甲乙双方对房屋进行实地查验;协助并促成甲乙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等四项服务。侯女士应向该房地产公司支付相应服务佣金。

但考虑到一般购房流程中除了中介合同中所列的服务外,中介公司还会为买卖合同双方提供房源核验、购房资格核验、协助办理网签、过户等服务,因侯女士没有继续履行合同,所以该房地产公司没有提供这些服务,客观上减少了房地产公司后续服务的工作量及成本支出,故法院酌定减少侯女士的中介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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