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小张逛街时,路遇心脏病发、失去意识的老李。曾学习过急救知识的小张见状,上前对老李实施了紧急心肺复苏,老李逐渐恢复意识。后老李被送至医院,经检查,老李因心肺复苏导致肋骨断裂。请问,本是助人为乐,却导致他人受伤的小张需要为此担责吗?
答:不需要。民法典第184条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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