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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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农民与法

遗嘱见证人如何选择才有效

【案情回顾】

赵先生是个孝顺的儿子,他的母亲共经历了三段婚姻,赵先生与两个弟弟不是一个父亲所生。他母亲的最后一任丈夫是她在养老院生活期间认识的,双方没有子女。赵先生的母亲生病后,赵先生一直尽心照顾。母亲去世后留有一份打印遗嘱,将房屋留给赵先生。赵先生的两个弟弟认为该份遗嘱并非母亲亲笔书写,而且遗嘱见证人又是母亲的最后一任丈夫,所以认为这份遗嘱不合法,要求重新分配继承母亲遗产。双方争执不下,遂起诉至法院。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1140条下列人员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一)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以及其他不具有见证能力的人;(二)继承人、受遗赠人;(三)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

遗嘱见证制度是为了保障遗嘱人处分自己财产的最终意愿得以实现。遗嘱见证人亲自参与遗嘱制作,能够证实遗嘱的真实性,民法典对遗嘱见证人的资格有着严格的限制。首先,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因缺乏见证能力,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其次,继承人、受遗赠人与遗产继承有直接利害关系,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再次,与继承人、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包括继承人、受遗赠人的近亲属、债权人、债务人、共同经营的合伙人,可能在继承纠纷中偏袒一方当事人,均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

本案中,赵先生的母亲所立遗嘱的见证人是其在养老院生活期间再婚的丈夫,虽然老先生不打算继承遗产,但在法律意义上他属于遗嘱人的配偶,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因此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赵先生的母亲所立遗嘱因缺少符合法律规定的遗嘱见证人的见证,无法证实该遗嘱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最终被法院认定无效。

民法典所规定的近亲属指的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虽然民法典没有直接规定被继承人的近亲属不能作为遗嘱见证人,但根据民法典规定,被继承人死亡后,其配偶、父母、子女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因此不能成为遗嘱见证人。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虽然在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的情况下不发生继承,但这些人与第一顺序继承人均有亲属关系。如果遗嘱人选择这些近亲属作为遗嘱见证人,该份遗嘱的效力极有可能会受到质疑,甚至有可能被认定无效。因此,在立遗嘱时不建议选择近亲属作为遗嘱见证人,更宜选择社区工作人员、邻居、朋友等与继承事宜无关的人员作为遗嘱见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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