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情权作为患者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患者有知悉自己的病情、治疗措施、医疗风险、医疗费用和医方基本情况、技术水平及其他医疗信息的权利。那么,患者的知情权包括哪些方面?一旦出现侵权纠纷,又该依据哪些法律法规维权呢?
真实病情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219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具体说来,患者的病情知情权包括有权了解自身所患疾病的名称、现状、程度、真实情况和发展趋势;有权选择医事服务提供方拟将采取的治疗方案和治疗措施,以及为避免危险所采取的预防措施。
药品(耗材)价格知情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向患者提供所用药品的价格清单,按照规定如实公布其常用药品的价格,加强合理用药管理。”
《医疗机构医用耗材管理办法(试行)》第三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使用安全风险程度较高的医用耗材时,应当与患者进行充分沟通,告知可能存在的风险。使用Ⅲ级或植入类医用耗材时,应当签署知情同意书。”《医疗机构内部价格行为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医疗机构要建立价格公示制度。医疗机构可采用机构官网、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公示栏、公示牌、价目表等方式,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公示常用医疗服务项目、药品、医用耗材的价格,保障患者的查询权和知情权。”
根据上述规定,除医疗机构有义务主动公开药品价格外,患者还有权主动询问相关信息,医疗机构须如实告知。
收费项目知情权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或者开展临床试验等存在一定危险性、可能产生不良后果的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据此规定,患者在接受诊疗服务项目时,医疗服务单位有义务事先将有关的高额收费标准告知患者,保障患者对相关信息的知情权。此外,以下诊疗服务及其收费标准,医疗服务单位也须事先告知:患者接受的重症监护、介入诊疗、手术治疗、血液净化、器官移植、人工关节置换;患者接受的超声、造影、电子计算机X射线断层扫描技术、磁共振成像等主要辅助检查项目及其收费标准等。
用药范围知情权
《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医疗卫生机构根据本机构特点和自身实际服务情况,有以下信息的应当主动公开:……(五)医保、价格、收费等服务信息……”《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定点医药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执行实名就医和购药管理规定,核验参保人员医疗保障凭证,按照诊疗规范提供合理、必要的医药服务,向参保人员如实出具费用单据和相关资料……除急诊、抢救等特殊情形外,提供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以外的医药服务的,应当经参保人员或者其近亲属、监护人同意。”
根据上述规定,对于是否使用自费比例较高的药品和诊疗项目,参保患者享有选择权和同意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