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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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农民与法

第三人致雇员受伤 雇主承担责任吗

【案情回顾】

王某承包了某县某道路施工工程, 4月16日,王某雇用赵某到施工工地工作,双方约定劳动报酬为每日100元。5月1日,王某又与吕某约定租用吕某自有的土汽车吊,并由吕某驾驶。5月7日7时许,吕某驾驶土汽车吊进入施工工地,并将吊车根据现场施工人员(王某雇用的工作人员)的安排进行安放,后开始吊运水泥料灰浇筑桥涵地基,吕某在吊运第四斗水泥料灰并卸完后,由于吊车安放不合理,吊臂碰到建筑物后料斗坠落,将操作吊车料斗放料的赵某击中。赵某受伤后住院治疗110天,经鉴定构成五级伤残。赵某遂状告王某、吕某共同赔偿经济损失32万元。关于第三人吕某致赵某人身损害,作为雇主的王某是否承担责任,三方产生分歧,遂起诉至法院。

【法官释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13条之规定,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赔偿责任。对分别实施侵权行为的侵权人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要对侵权人进行责任划分,明确侵权人的责任份额。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的规定。雇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该条规定赋予了受害人选择起诉的权利。

本案中受害人可以选择第三人或者雇主,当然也可以同时选择第三人与雇主作为被告来维权,因为第三人与雇主之间应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不真正连带责任是既无共同行为,也无相互的约定,只是一种偶然的结合。但不真正连带责任存在同一损害结果,结果的产生系基于不同的法律事实所引起的,各个行为具有独立性质。

据此法院判决王某对吊车选址不当,对事故的发生存在过错。王某既要基于雇用关系承担无过错责任,又要基于过错承担分别侵权的份额责任,本案中对王某产生责任聚合。王某就其责任份额外因雇主责任对第三人侵权所进行的赔偿,属不真正连带责任。故在不真正连带责任中混合了过错责任而又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王某与吕某要依法进行过错责任划分,共同对赵某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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