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18年底,小李入职某模具公司从事线切割工作,约定每周6天10小时工作制,综合工资标准为9500元每月。2022年1月,小李在体检时经医院临床诊断为肝功能不全。模具公司要求其提供无传染性证明才能上班。此后,小李多次在医院体检,检查结果均为未见明显异常,但模具公司仍然以肝功能不全为由强行安排其休病假。双方沟通无果后,小李以公司强制休病假、拒不提供劳动条件、剥夺劳动权利等为由通知模具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后小李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模具公司支付经济补偿等。双方争执不下,遂起诉至法院。
【法官释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用人单位在劳动者正常履职过程中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不得实施就业歧视。本案中,小李从事的系线切割工作,并非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岗位。模具公司要求小李提供所患疾病无传染性证明才能上班,缺乏依据。模具公司后又强制小李休病假,变相剥夺了其劳动权利,属于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小李有权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法院遂判决模具公司支付小李工资差额和经济补偿金共计3.8万余元。
法官提示,本案是用人单位因劳动者肝功能不全,在协商调岗不成后强制安排劳动者休病假引发的劳动合同纠纷案。我国就业促进法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劳动者经用人单位录用并正常提供劳动,在劳动者未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的情形下,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所患疾病无传染性证明才能上班,缺乏相应法律依据。用人单位基于劳动者肝功能不全与劳动者协商调岗被拒后又强制要求劳动者休病假,实质属于变相剥夺劳动者劳动权利,构成就业歧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