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张某约好友李某等人到KTV唱歌,该KTV由某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晚上11点左右,结束聚会的张某走出KTV,边操作手机边向着手扶电梯走去。因当时无人乘坐手扶电梯,该电梯处于静止状态,张某等人未注意到下行电梯的绿色指示灯,径直走到了其左手边的上行手扶电梯上,从上行手扶电梯向下步行。当先行第三人步行至该电梯感应区时,电梯启动并向上运行,致张某摔倒受伤住院,因与KTV、某物业公司协商赔偿事宜未达成一致,遂将其诉至法院,请求判决二被告承担赔偿责任。
答: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被告某物业公司和KTV的管理人,从KTV 至涉案手扶电梯口并无工作人员引导,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原告受伤,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原告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预判潜在风险,谨慎注意安全。原告张某从一楼通过上行手扶电梯进入KTV,理应知晓该手扶电梯正常运行。且原告向下步行片刻后,亦有其他人员乘坐旁边下行电梯向下运行,应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跌倒。结合原告因边行走边操作手机,误走上逆行梯步的情况,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各项因素对原告受伤原因力程度,判决二被告承担40%的赔偿责任,原告承担60%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