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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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农民与法

路遇碎石发生交通事故 公路管理人应该赔偿吗

【案情回顾】

王女士在公共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驶时,与前方道路上的石头碰撞,造成车辆损坏,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认定事故成因无法判定。事发后,王女士将公共道路管理人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车辆维修费2700元。

王女士诉称,其驾驶机动车正常行驶在涉案公共道路上,在看到前方道路上遗撒的石头时尚未天黑,石头在车道间不停翻滚,其已无法避让,遂发生交通事故。某公司作为公共道路管理人,是涉案道路的实际养护负责人,应赔偿其车辆维修费。

某公司辩称,其已经按照远超国家和地方标准规定的频率,高标准地履行公路巡视职责,已充分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涉案公路具有相对开放性,一般车辆均可行驶,在涉案公路处于全天候不间断运行的情况下,无法预料险情何时出现,更难以做到对路面随时出现的杂物随时清除,但其已按照相关规定和工作要求对所管理道路定期清扫、及时清理,不存在疏于养护的情况,亦不存在过错,不同意王女士的诉请。

【法官释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王女士驾驶机动车在涉案公共道路行驶,与公路上的石头碰撞发生交通事故,本案中,引发涉案交通事故的石头属于公共道路上的遗撒物,某公司作为涉案公共道路的管理人,对涉案公路具有清理、防护、警示等义务。根据某公司提交的巡视记录、巡视车辆巡视视频及音频、巡视车辆事发当天的GPS 轨迹图等证据,某公司对事发路段进行了定时养护巡查和清理,且其养护巡查方式、频率等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地方标准,对事发路段履行了应尽的管理维护义务。法院经审理,判决驳回王女士的全部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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