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某某系脑瘫患者,生活不能自理。2001年,王某某的父母经法院调解离婚,约定王某某由父亲王某抚养,母亲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王某再婚后,王某某由父亲王某和继母张某共同照顾,父亲王某因疾病丧失了劳动能力,收入锐减,而继母张某为了照顾王某某,无法外出工作,亦没有经济来源。李某支付的每月500元抚养费已无法满足王某某的生活需求,张某提出增加孩子的抚养费,但双方一直沟通无果。
请问,约定的抚养费无法支持子女的基本生活,能否主张增加抚养费?
答: 一般来说,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子女无法独立生活,有请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必要,以获得健全成长与发展的经济保障,从而成长成为身心成熟、可在社会上独立生活的人。当承担抚养费的一方支付的抚养费明显不能满足子女的健康成长时,根据我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子女可以要求对方在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内增加抚养费,若与对方就增加抚养费相关事宜协商不成,可另案起诉。
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的一方,须举证证明原定抚养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子女的基本生活或家庭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子女的健康成长造成严重影响等。若无法举证证明上述法定事由,要求支付抚养费的一方须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并且,要求对方增加抚养费的前提是对方确有能力,若对方客观上确实没有能力增加抚养费,那么,要求增加抚养费的目的很可能无法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