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9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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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07版:农民与法

“断绝父子关系”后还可以继承父母遗产吗

【案情回顾】

田某和龙某共育有四名子女,分别为长子田明、长女田娟、次女田丽,次子田强。田某于2003年去世,龙某于2021年去世。田明起诉要求分割父母名下房产的售房款以及租金收益。

田娟等三人辩称,不同意田明的诉讼请求,田明对被继承人造成了严重的伤害,客观上遗弃了被继承人,即使可以继承遗产,由于未尽到赡养义务,也应该少分或者不分。三人向法庭提供了“断绝父子关系协议”书证一份。该书证上面写明:今有田某、龙某与田明断绝父子关系,田明没有田某、龙某这个父母,田某没有田明这个儿子,今后田某、龙某生老病死田明一律不管。该书证落款处有时间,并有田某和田明的签名。

【法官释法】

法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43条、第153条规定,公民享有人格权、身份权,人身权“始于出生,终于死亡”,人身权利非经法定程序不能被剥夺,也不能被放弃。其中,基于血缘而产生的身份关系如父子、母女关系,是客观存在的,法律未授权以任何方式进行更改,也就是说不能以书面协议、约定、声明等的方式进行剥夺、放弃。田某、龙某和田明的身份关系是无法通过协议断绝的。此外,“断绝父子关系协议”还违背公序良俗,所以是无效的。无效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时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依据本案现有证据,田某和龙某在世的时候,并未通过立遗嘱等方式剥夺田明的继承权,且该案中田明也不存在其他丧失继承权的情形,故在法律上,田明仍可主张法定继承。但是,法律并非不制裁未尽赡养义务的行为,根据《民法典》第1130条规定,对于田明来说,若确实未尽赡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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