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祝女士与丈夫生了一个女儿,想给女儿取一个好听的名字。祝女士认为,中文名太普通,想给孩子取一个中英文结合的名字,丈夫也非常赞同。双方决定女儿的姓用英文,名用中文,之后在给女儿上户口时,户籍民警告知两人这个名字不能落户,因为不符合我国的法律规定,需要改名。
祝女士不理解,为何他们给女儿取的名字不能落户呢?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2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1014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干涉、盗用、假冒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姓名权或者名称权。
第1015条规定: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在我国,自然人除以上列举的3种情况或是少数民族可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外,姓氏应当随父或者母,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即取名需要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道德风尚,取名要使用汉字,不能用字母或是拼音,同时还要考虑户籍机关的管理方便。祝女士夫妇为女儿取的名字与我国的传统风俗相悖,应当进行更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