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A、B系某大学的学生,于2020年10月22日晚在体育馆内参加学生自发组织的篮球比赛。B佩戴护目镜,在比赛中作为进攻球员进攻,A在防守过程中,与B发生碰撞,B佩戴的护目镜碰到A面部,导致A嘴部贯穿伤,牙齿折断。事发后,A至医院进行治疗。A认为B戴着护目镜更容易导致身边人员受到伤害,未尽安全注意义务,存在重大过失,故起诉至法院要求B赔偿A的医药费等费用。
庭审中,B辩称: A、B一起在大学组织的篮球场参加篮球比赛,属于参与自甘风险的文体活动,且护目镜是从商店买来的篮球专用护目镜,B佩戴护目镜没有过错,不存在故意犯规或者存在重大过失,即使存在犯规,也属于正常比赛犯规范围内,因此B不应当对A承担赔偿责任。但鉴于双方为同学关系,事发后B已经给付A一定钱款,B同意再支付A 5000元作为人道主义补偿金,作一次性争议了结。
【法官释法】
本案为健康权纠纷,构成侵权需符合侵权构成要件,B是否存在过错是作为是否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纵观本案,当事人参与自甘风险的文体活动,一上场就应当知晓篮球对抗赛存在受伤风险,故除了恶意人身报复侵害的情况下,不能认定一方存在过错。B佩戴篮球护目镜也不能认定其存在过错。综上,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A无证据证明B存在侵权过错,故判决驳回A要求B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另外,鉴于审理中B同意再支付A 5000元作为人道主义补偿金以作一次性争议了结,因未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予以照准,即判决B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A补偿款5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