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金某与钱某为同村村民,今年9月,金某等5人约好一同前往钱某家中聚会,钱某贴心提供了接送服务。事发当天,金某等人自行爬上钱某三轮电动车后车厢,坐在车厢侧栏板上。钱某见金某等人已全部上车,在未告知金某等人的情况下,启动了三轮车,金某因未扶稳坐好,栽倒在地,被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多天。
双方因医疗费承担问题发生纠纷,金某遂将钱某诉至法院,要求其支付花费的医疗费。最终,钱某向金某支付了医疗费2万余元。
【法官释法】
为了出行载物方便,很多人选择购买货运三轮车,但是货运三轮车后车厢是为运输货物设计的,内部并没有搭载座椅、安全带等一系列装置,不具备载人的功能。在现实生活中,三轮车搭乘现象较为常见,“好意搭乘”的驾驶者属于善意无偿运载他人,一旦运载过程中发生意外,所要承担的不是违约责任,而是侵权责任,并不因无偿而免责,如其疏于保护义务,造成搭乘者人身损害的,应当按照过错程度承担责任。
“好意同乘”“好意搭乘”“带一脚”等属于具有利他性质的行为,对于维持人际关系和谐,形成互助友爱的社会风气,倡导绿色出行,都具有积极意义,值得社会倡导。但法官在此提醒,大家在助人为乐的过程中,也应尽到谨慎注意义务,遵守交通规则,增强安全意识,莫让好意变悲剧。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条规定: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