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赵某承租一套毛坯房,经出租人同意后进行装修。退租时,承租人将墙壁插座、开关面板、筒灯、射灯等统统拆走。法院认定承租人拆除与装修无法分离的装修配件构成违约,判决赔偿装修损失。请问,被拆走的“装修”归谁所有?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715条,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
装饰装修物有两种情况:一是与房屋结合在一起的附和装饰装修物。非毁损不可分离或者分离需要花费巨大费用,例如房屋中铺设的地板砖、吊设的天花板、粉刷在墙壁上的油漆等。因不能拆除或者拆除花费巨大,为保证充分实现装饰装修的使用价值,租赁关系结束时,可以由出租人取得所有权。
二是与房屋未完全结合的装饰装修物。可以分离拆除,如安装的空调、电梯、热水器等所有权仍归承租人所有;退租时,承租人可以拆除取回。
本案争议点为,对“退租时保持现状”“留下所有装修配置”等合同条款的理解。法院认为,与装修可以分离的家具家电不应解释为“装修配置”,承租人可以在退租后自行带走;但是诸如开关面板等与装修无法分离的设备,应当解释为“装修配置”,承租人不能带走。
在日常生产生活中,出于经营或者生活需要,承租人通常会对租赁的房屋进行一番装修改造。在此,法官提示:装修前,承租人一定要与出租人进行充分有效地沟通,并在租赁合同中充分体现双方的意思表示。要以租赁合同或者补充约定的方式,明确装饰装修的范围、种类、数量等,并约定房屋租赁关系结束时装饰装修物的归属或者折价问题,避免产生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