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某房地产公司置业顾问小李向王先生推荐了一套三居室。王先生明确表示卧室较小,卧室间的隔断墙如不能打通,就不买该房,并多次确认。小李承诺该墙并非承重墙,可以打通改造。
王先生购买了该房子。在装修过程中,装修公司表示连接卧室的墙面为承重墙,无法按照原方案施工。
王先生将房地产公司诉至法院,要求支付违约金20万元。
房地产公司辩称,在商品房认购书中,王先生承诺对涉案房屋状况知悉,王先生未尽到审慎和全面了解义务。其次,是否是承重墙并不是王先生买房的真正意愿,房子大、环境好、楼层等因素,是王先生购买房屋的原因,承重墙只是房子基本情况之一,不能将某面墙是否是承重墙作为买房的决定因素。王先生购房主要目的是居住,改变墙体并不影响居住,该房屋质量合格,能够满足购买房屋的主要目的。
【法官释法】
法院经审理认为,小李是房地产公司的置业顾问,在售楼处向王先生销售案涉房产,无论小李与房地产公司是否存在劳动关系,王先生都有理由相信小李有代理权,代表房地产公司告知案涉房产信息。
对于案涉墙体是否属于承重墙,王先生在存在疑问的情况下,主动向销售人员多次确认,已经尽到了了解房屋情况的注意义务。销售人员对案涉墙体作出不是承重墙的说明,王先生明确表示改建墙体是必须的,不然买这房子就没有意义,双方虽未书面约定该墙体性质,但应当视为系合同内容,对王先生是否订立房屋买卖合同有重大影响。所以,房地产公司对墙体性质陈述不实的行为,构成违约。
最终,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支付违约金2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