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乐过假期,安全不放假,交通安全关系到每个人的生命安全,更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安宁。岁末,法院发布一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典型案例,引导全社会增强假期道路交通安全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的发生。
停运损失可索赔 赌气扩损不可取
【案情回顾】2023年1月,王某回家探亲期间,借用朋友车辆出行。因不熟悉车辆性能,在倒车过程中不小心撞上了邻居李某停在路边充电的新能源汽车,造成李某车辆及充电线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李某将车辆送至4S店修理,但王某一直拖延向保险公司签理赔授权,李某亦不愿自行垫付修理费,导致车辆在4S店放置了9天后才得以修理。李某作为网约车司机,认为王某拖延签理赔授权的行为,致使无法正常出车,收入减少,故将王某诉至法院。
【法官释法】法院审理后认为,关于王某和李某的交通事故责任定责,是交管部门按照法定程序和职责对事故现场作出,且各方均未提出复议,依法确定由王某向李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车辆在4S店搁置9天造成的损失,依据法律规定合理的车辆停运损失,可支持。但李某明知车辆需要营运,不愿意垫付修车费先行修车后处理索赔事宜。赔偿争议与车辆修理不应互为条件。王某具有配合修车的义务却因赔偿争议拖延办理理赔手续。双方未能妥善理性处理轻微的交通事故,导致损失扩大,各自应承担一半过错责任。
本案中,王某因个人矛盾拒绝配合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李某也没有垫付修车费,导致车辆修理搁置。车辆搁置的这9天所产生的停运损失属于扩大损失。作为侵权人,王某应当积极配合李某办理车辆理赔手续;李某作为被侵权人,亦负有防止损失扩大的义务,应当及时垫付修理费,尽早提车投入营运以减少自身损失,且垫付费用并不妨害通过协商、诉讼等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因此,对于扩大的停运损失,王某和李某均有过错,且程度相当,应当各自承担扩大的停运损失的一半。
法官提醒,交通事故发生后,双方当事人应积极推进车辆维修理赔事宜,切不可因赌气而放任损害结果的不断扩大,最终可能得不偿失。
修理费高于车价 以实际价值赔偿
【案情回顾】2023年端午假期期间,陈某自驾回家,在路口左转时为躲避石某驾驶的直行车辆,车辆失控撞上路边的绿化带。事故造成两车损坏及石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陈某对事故负主要责任,石某负次要责任。
石某就车辆维修事宜与陈某车辆的保险公司进行沟通。保险公司经评估后提出,石某的车辆受损严重已无修理价值,应报废处理。但石某坚持将车辆送至修理厂修理,并支付修理费10万元。石某为索要涉案受损车辆修理费,将陈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法官释法】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陈某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保险公司作为保险人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责任,不足部分再由陈某承担;关于责任划分,基于交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确定由陈某按照70%的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关于车辆修理费损失,财产损失应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因此本案中涉案事故所受修车费损失应按照该车实际价值4万元确定,对于修理费超出车辆价值的部分,属于自行扩大损失,应由石某自行承担。
石某的车辆从经济效益出发已无修复的必要,而石某花费10万元修车的行为,已明显超出合理范围,对于超出车辆价值部分的修理费用应当由石某自行承担。
法官提示,车辆若因发生交通事故严重损坏的,应结合车辆事发前的实际价值判断是否有维修价值,如发现维修费用已远高于保险公司的定损范围或事故发生时车辆的市场价值,应当与负有赔付义务的责任人及保险公司进行协商,追加定损或者选择具有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评估鉴定,不宜强行对车辆进行维修,以免扩大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