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03月20日
首页
第03版:政策解读

我省调整高龄津贴发放标准

为实施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进一步提高高龄老年人生活质量,体现党和政府对高龄老年人的关怀,我省调整高龄津贴发放标准。

发放对象为具有吉林省户籍,年龄为80周岁(含)以上的老年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出生日期为准。无居民身份证的,可以户籍信息为准。

自2025年1月起,全省高龄津贴标准调整为:80-89周岁老年人不少于50元/人/月,其中低保老年人不少于100元/人/月;90-99周岁老年人不少于200元/人/月;10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不少于600元/人/月。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标准,具体标准不得低于省定标准,并分别报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备案。

高龄津贴原则上按月发放,动态管理。年满80周岁、90周岁、100周岁的老年人,当月可以按照对应的标准向县(市、区)民政部门申领,首次申领,从申请当月发放,发放对象去世后次月停止发放。补助资金应采取以社会保障卡为发放载体的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渠道发放。各地应及时掌握高龄津贴发放对象的信息变动情况,按照程序及时办理审批、发放、停发等手续。

高龄津贴制度实行属地管理,此次提标前,原标准所需资金全部由市县财政负担,此次提标新增资金全部由省级财政全额负担。省级财政采取先预拨后清算方式,于每年3月底前根据省民政厅提供的各地上年度80周岁及以上老年人数据实结算。对超过省定标准部分或自行扩大范围而增加的支出,由各地自行负担。享受低保待遇老年人的高龄津贴,可按照分类施保原则,采取加发低保金的方式,从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中解决。

符合条件的老年人享受高龄津贴按照个人申报、居(村)委会调查核实、街道办事处 (乡镇)审核,报县 (市、区)民政部门审批确认的程序进行。

据(吉林省政府网站)



吉 林 日 报 社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复 制 或 建 立 镜 像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火炬路15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