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5月21日
首页
第07版:农民与法

放弃遗产继承就不承担债务了吗

【案情回顾】

2018年,刁某向谢某借款10万元。2020年,刁某因故离世,未留遗嘱,法定继承人有其母亲段某、女儿游某。谢某遂起诉要求段某、游某偿还刁某债务,段某在该诉讼中即声明放弃对刁某遗产的继承,游某则以身在外地不了解遗产情况等为由未作明确表示。法院经审理后作出民事判决,判令游某在继承刁某遗产范围内向谢某偿还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后谢某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但游某却在执行阶段书面声明自愿放弃遗产继承,并将其已收取的刁某遗留房产租金3万元交至法院。谢某作为债权人,以继承人均放弃继承为由,向法院申请指定债务人刁某遗产所在地民政部门为遗产管理人。

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否则不产生法律效力。继承人游某在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之前,已收取刁某所遗留房产的租金,即游某已经在处理遗产并接受继承,故其放弃继承不符合法律规定,不应产生法律效力。

最终,法院以不符合“继承人均放弃继承”条件为由,判令驳回债权人谢某关于指定民政部门为遗产管理人的申请。

【法官释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124条第一项规定,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第1145条规定,没有继承人或者继承人均放弃继承的,由被继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门或者村民委员会担任遗产管理人。

《民法典》允许继承人放弃继承体现了尊重继承人意思自治、保障继承人正当权益的理念,也在客观上有利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继承人作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将产生两个法律后果,一是放弃继承遗产,二是免除对被继承人遗留债务的承担,该放弃行为系继承人对自身民事权利的自由处分,但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以书面形式作出。

遗产管理人制度的设立是为了打破遗产处理僵局,启动遗产处理程序。若继承人在处理遗产后再放弃继承,则于法无据。为保护债权人利益、防止继承人逃避债务,遗产处理后才提出放弃继承的,继承人仍应在继承遗产范围内清偿债务,而不能借遗产管理人制度规避自身的法律责任。

本案通过明确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时间节点在遗产处理后,认定放弃行为不产生相应法律效力,从而明晰了债权人维护合法权益的路径。



吉 林 日 报 社 版 权 所 有  未 经 授 权 禁 止 复 制 或 建 立 镜 像

地址:吉林省长春市火炬路151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