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某公司与周某签订劳动合同,周某的工作内容包含共享单车的运送。周某在运送共享单车过程中,与第三人鲁某发生碰撞,致鲁某受伤,两车损坏。经交警部门认定周某负全部责任。后双方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鲁某以周某为被告诉至法院,经调解,周某将赔偿款28000元交至法院账户。周某认为其系因执行工作任务导致他人受伤,应由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其垫付的赔偿款后,有权向某公司追偿,故诉至法院。某公司辩称,针对鲁某的损失应由周某负责赔偿,与公司无关。
【法官释法】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民法典》第1191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工作人员追偿。本案中,结合交警队出具的事故认定书,直接确定第三人受伤产生的损失由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承担的比例,更利于解决纠纷。劳动者周某在工作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他人受伤,产生损害后果,应当由用人单位某公司承担侵权责任。故经法院调解达成的赔偿协议,应由某公司承担给付义务,周某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承担其应当承担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