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春节前夕,李某为赶回家吃团圆饭,在未经朋友刘某的同意下将其车辆偷偷开走。李某在行驶过程中因接打电话不小心撞上了潘某的车,造成潘某车辆损坏,潘某受伤。经交管部门认定,李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后潘某为索要医疗费、车辆修理费等将李某、刘某诉至法院,要求二人对其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庭审中,李某、刘某均不认可潘某的诉讼请求。李某认为交管部门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不合理,潘某对事故的发生也有责任,自己是因为不懂法才未对事故认定书提出复议;刘某则认为该起交通事故与自己无关,其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刘某提出事故发生前,其将车辆停放在自家院里,钥匙存放家中,是李某擅自拿走车钥匙开车发生事故的,应由李某对潘某进行赔偿。
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次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系交管部门依法作出,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依法予以确认;根据查明的事实,李某系在未经该车辆登记车主刘某同意的情况下私自驾驶车辆并发生交通事故,刘某对事故发生并无过错,故潘某要求刘某赔偿其损失,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民法典第1209条、第1212条规定,因租赁、借用、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在通常情况下,如车辆被他人借走、偷开从而发生交通事故的,应由车辆使用人承担责任,车主无过错的,无需担责。
法官提示,车主具有妥善保管车辆及车钥匙的义务,停车时务必确保车门车窗关好锁好,尽量避免如案例中车辆被人偷开的情况。如存在借车者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借车者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等情况,车主则不能将车辆出借,否则发生交通事故,车主也需要承担赔偿责任。